關于印發《江蘇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建管企〔2007〕22號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建工(管)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省有關廳局,省屬企業,中央駐蘇企業: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江蘇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局施工企業管理處聯系。
附件:江蘇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報:建設部
抄送:省建設廳,省建筑行業協會
江蘇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一、注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范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建設部《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管局)為二級建造師注冊機關,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負責所管理的企業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的接收、核對、匯總、上報工作
二、注冊申報程序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
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五條 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應當在江蘇省建造師(項目經理)信用管理系統(網址:[url=http://www.jscpm.net/][color=#0000ff]www.jscpm.net[/color][/url])內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后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和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上述材料報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將《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核對意見表》(附表1-3)、《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報省建管局。
第八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2)和上述材料報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將《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核對意見表》(附表2-3)、《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2-4)、《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專業)》(附表2-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及原注冊證書報省建管局。
第九條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注冊建造師自然情況變更的。
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注冊建造師自然情況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申報程序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將《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核對意見表》(附表3-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及原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報省建管局。
第十條 增項注冊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4-2)和上述材料報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將《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核對意見表》(附表4-3)、《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4-4)、《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專業)》(附表4-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報及原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報省建管局。
第十一條 注銷注冊
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管局辦理注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5-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復印件
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二條 重新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B 申請重新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6-2)和上述材料報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將《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核對意見表》(附表6-3)、《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6-4)、《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核對意見匯總表(專業)》(附表6-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報省建管局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或在江蘇建筑業網站聲明遺失。
T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9W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聘用企業應將申請人的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內注明簽發日期的頁面、申請人和聘用企業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的首尾兩頁掃描上網。
第十六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三、核對與審批
第十七條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注銷注冊有關規定,對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人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第十八條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包括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勞動合同等的復印件與原件進行認真核對,并按規定填寫核對意見。
第十九條 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核對,并作出書面意見;對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核對,并作出書面意見。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對意見等材料后,20日內審批完畢,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省建管局在5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延續注冊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對意見等材料后,10日內審批完畢,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審批日期為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條 省建管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中央駐蘇企業和軍隊系統企業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人員由聘用企業向省建筑行業協會建造師工作委員會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其材料按本辦法要求報送。
四、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注冊證書
(一)注冊證書采用墨綠紙制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建設部統一樣式,省建管局印制。
(二)注冊編號由一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注冊編號的漢字和各組數字的含義為
1、編號首位漢字為“蘇”,表示我省省份簡稱;
2、第2位為“2”表示二級注冊建造師;
3、第3、4位為“32”,表示我省省級行政區劃代碼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格證書年份,如2005年取得資格證書的,表示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冊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冊的,表示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冊時,申請人的注冊流水號,如第1個表示為“00001”。
例如:蘇232050700001,表示該注冊建造師注冊地是江蘇,級別是二級,資格證書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冊年份為2007年,首次注冊時流水號是00001。
(三)注冊編號一經注冊不得改變。
(四)注冊證書的注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注冊編號相
第二十六條 執業印章
(一)執業印章式樣
執業印章式樣由建設部統一樣式,省建管局印制,如下圖: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分別為:外圓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圓長軸36mm、短軸22mm,印模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標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隸書、字高4mm;
(3)注冊編號與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0U7m,W!W
(4)注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體、字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
3、“蘇232050700001(02)”中,“蘇232050700001”為注冊編號,02為印章校驗碼。
4、樣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后補辦印章的累計次數。初始注冊時校驗碼為00,第1次補辦為01,最多次數為99。
(三)注冊專業簡稱
建筑工程專業簡稱“建筑”,公路工程專業簡稱“公路”,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市政”,礦業工程專業簡稱“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機電”。各專業簡稱之間由一個空格“ ”連接,表示有多個注冊專業,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注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核發一本注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五)注冊多個專業,由于專業增項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導致專業之間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注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第二十七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后,申請人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通過省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有關廳局業務部門或省建筑行業協會建造師工作委員會向我局交回原建筑業企業一、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由上述部門負責收回、銷毀,并報我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建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